打好“刑事惩罚+公益诉讼修复”组合拳 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双追究
时间:2022-06-14
来源: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朱磊
录入:惠扬
审核:李钟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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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孙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调查核实,2005年至2014年间,张某在原转包的耕地周围非法扩耕国有林地42亩、国有天然牧草地48.25亩用于耕种农作物。公益诉讼部门认为,张某、张某某以耕种为目的,在林地草地上非法开垦种植农作物,使林地草地原有植被遭到毁坏,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草原资源,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在庭审中,张某、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经孙吴县人民法院调解,张某、张某某同意按照行政机关出具的恢复植被造林作业设计对林地进行修复,在行政机关的监管下,二人按照造林方案完成补种树苗85亩的修复环境工作。孙吴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达到了刑事处罚和生态环境修复相得益彰的效果。对于行政机关的管理漏洞,公益诉讼部门对其制发了诉前检察建议,助力行政机关补齐短板,目前,行政机关已完成相关整改。

孙吴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能,通过刑事惩罚+公益诉讼修复的方式,既修复了生态环境,保护了林地资源,也提高了违法犯罪的成本,这种既对生态环境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又追究民事责任的判决,彰显了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犯罪与修复生态环境并重的司法理念,其所释放的法治警示意义,充分体现了刑附民公益诉讼作为修复生态环境的利器,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庭审中,张某、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经孙吴县人民法院调解,张某、张某某同意按照行政机关出具的恢复植被造林作业设计对林地进行修复,在行政机关的监管下,二人按照造林方案完成补种树苗85亩的修复环境工作。孙吴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达到了刑事处罚和生态环境修复相得益彰的效果。对于行政机关的管理漏洞,公益诉讼部门对其制发了诉前检察建议,助力行政机关补齐短板,目前,行政机关已完成相关整改。

孙吴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能,通过刑事惩罚+公益诉讼修复的方式,既修复了生态环境,保护了林地资源,也提高了违法犯罪的成本,这种既对生态环境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又追究民事责任的判决,彰显了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犯罪与修复生态环境并重的司法理念,其所释放的法治警示意义,充分体现了刑附民公益诉讼作为修复生态环境的利器,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