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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拨开迷雾解疑难—孙吴县检察院指导性案例进课堂第二讲

时间:2022-10-09

来源: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徐韩玉

录入:惠扬

审核:李钟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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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办案中,如何正确理解“追诉时效”?是否犯罪分子在追诉时效内未被抓获就一定会逍遥法外?应当如何理解与运用刑法条文中的追诉时效阻却事由?带着一系列问题,日前,由检察委会专职委员房玉利带来的指导性案例进课堂第二课如期开讲。
  
 
 
 “指导性案例是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是最好的法治教科书”,房玉利以最高检第六批指导性案例“马世龙(抢劫)核准追诉案(检例第20号)”为引,围绕基本案情、核准追诉案件办理过程、案件结果、指导意义等几个板块,联系日常办案工作实际,为大家带来了不一样的条文解析,形象生动、深入浅出的诠释了晦涩难懂的又与社会公平息息相关的核准追诉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长追诉时效为20年,这也就是坊间传言犯罪分子逃匿二十年就可以不被判刑的由来。
 
那么真的是逃匿二十年就可以逍遥法外吗?当然不是。检例第20号典型案例中的犯罪分子逃跑24年,依然被绳之以法,这就是因为追诉时效阻却事由。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因以上两种原因导致犯罪分子未被及时查处的,即使过了相应追诉时效,也不能逃脱法律追究。
 
本案例中没有以上两种情况,那么犯罪分子就能够不受追诉了吗?当然不是。我国刑法还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按照最高检《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报请核准追诉。案例中被害人妻子王某和儿子因案发时受到惊吓患上精神病,靠捡破烂为生,生活非常困难,强烈要求追究马世龙刑事责任。案发地群众表示,李树振被抢劫杀害一案在当地造成很大恐慌,影响至今没有消除,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办案经验,房玉利与大家分享了自己的学习体会:一是要提高学以致用能力,灵活掌握指导性案例主旨,切实把指导性案例运用到办案中去。二是要重点研读指导性案例背后对应法律条文,并成体系拓展学习相关司法解释,以点带面系统学习。三是要透过案件看本质,解读案例背后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和理念方法。
 
 
 
通过学习,干警们更加明析了“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重要意义,加深了对司法理念、法律条文、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会充分运用指导性案例中的精髓,使指导性案例真正扎根于检察实践,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会后,员额检察官们围绕此次讲座内容进行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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