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落实年|孙吴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局开展“营业性娱乐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专项监督活动”
时间:2023-04-29
来源: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宋莹莹
录入:惠扬
审核:李钟韬
“你们张贴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标识了吗?是否核查进入场所的人员年龄?”……为推动预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综合治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近日孙吴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局开展“营业性娱乐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专项监督活动”
未成年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过早进入娱乐场所容易受到诱惑引发犯罪。近年来,孙吴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某案件中发现辖区内某KTV、网吧存在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现象,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实地走访,重点检查了网吧、KTV消费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是否存在违规接待未成年人、雇佣未成年人等情况以及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识。
检察官现场进行了普法宣传、释法说理,告知经营者《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且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识,对难以判明是否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督促经营者深刻认识到认真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经营者们纷纷表示,要依法经营、不触底线,履行好管理职责,绝不接待未成年人和雇佣未成年人,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下一步,该院将持续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强化源头治理和防范,加大未成年人全方位综合司法保护的力度,筑牢未成年人安全 “防护盾”。同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合力,以“我管”促“都管”,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积极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和社会综合治理,助力完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孙吴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