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院把好保健食品网络销售关守护群众
时间:2021-05-20
来源: 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第二检察部
编辑:邹建飞
录入:邹建飞
审核:李钟韬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外卖消费升温很快,线上药店通过美团,饿了么等第三方平台经营药品、保健品,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便利。在“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中,孙吴检察院在走访调查过程中,发现这种销售方式存在安全隐患,组织干警对辖区内在第三方平台美团经营的药店进行了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在第三方平台美团上药店销售的药品相关证明文件齐全,但保健食品却存在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的保健品未公示批准文书等安全信息公示不到位,药品混在保健品中售卖、在保健食品中未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等五种安全隐患问题,使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全面了解产品相关信息,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可能影响人民群众的健康,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为使发现的安全隐患得到迅速解决,孙吴检察院将检查情况向行政机关进行通报,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日前,行政机关已经按照检察建议要求全部整改,堵塞了商家管理上的漏洞。下一步,孙吴检察院按照“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要求,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监督,与行政机关建立长效协作机制,以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官说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