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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吴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时间:2020-10-13

来源: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公益诉讼部门

编辑:邹建飞

录入:邹建飞

审核:李钟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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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把“四个最严”专项落到实处,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孙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首例食品安全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县法院组成了七人合议庭审理了关某某等6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公益诉讼案件。
        经查,2018年5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关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并购买灌装机、咖啡粉、糖、奶昔、内外包装、产品卡等生产仿制减肥咖啡、奶昔所需要的材料,同时购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西布曲明”非食品原料。自2018年6月份,关某某、薛某某(两人系夫妻关系)开始生产掺入“西布曲明”的减肥咖啡、奶昔,由薛某某通过微信、淘宝店铺向外宣传进行销售。并按照进货数量的多少发展不同等级的代理商,进货数量越多的代理商购进咖啡和奶昔的价格越低,每个代理商都可以发展自己不同的下级代理以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相某某、李某某、付某等四人、为一级代理商,他们明知减肥咖啡、奶昔为四人私自生产,其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添加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成分,仍代理并通过微信、淘宝店铺销售同时发展下级代理商售卖。经鉴定:关某某、薛某某波在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10日间生产销售的减肥咖啡、奶昔金额为人民币9,145,888.00元。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10日间李某某销售减肥咖啡、奶昔的金额为人民币1,394.890.00元;相某某销售减肥咖啡、奶昔的金额为人民币899,697.00元;李某某销售减肥咖啡、奶昔的金额为人民币5,261,059.00元。付某销售减肥咖啡、奶昔的金额为人民币96,96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关某某等6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除要追究刑事责任外,同时6人的行为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隐患,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追究其侵权责任。因此,孙吴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法院判令关某某等6人在国家媒体上公布生产销售瘦身减肥咖啡、奶昔的违法事实,向消费者提示产品存在的危害以消除危险;在国家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因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犯罪数额巨大,庭审中6名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县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6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是孙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提高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保护意识,更提醒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公益诉讼补足了诉讼主体的缺失,发挥了公共利益“守护人”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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