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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吴院首例非法采矿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时间:2021-08-16

来源: 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公益诉讼

编辑:邹建飞

录入:邹建飞

审核:李钟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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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某、解某某未经行政机关审批,非法采矿盗采砂石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矿产资源和逊别拉河的生态功能,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要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要其承担修复的民事责任,孙吴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法院判令杨某某、解某某……”。日前,孙吴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解某某非法采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查,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杨某某、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多次雇佣挖掘机和翻斗车,在孙吴县逊别拉河北部盗采砂石,共计盗采砂石数量6120立方米。本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制定了修复方案,确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304682.80元。
       庭审中,杨某某、解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愿意承担附带民事责任,二人按照司法鉴定部门的修复方案,完成环境修复并通过了行政机关的验收。孙吴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与8个月,并判处罚金10000.00元和5000.00元。
       该案是本院办理的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截止目前该类非法采矿案件已立案4件。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让被告人对盗采砂石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更让被告对破坏的自然环境进行恢复,对其他潜在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者起到了警示和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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