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县检察院速裁案件推进繁简分流
时间:2021-09-16
来源: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房玉利
编辑:邹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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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李钟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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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近日,孙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办理孟某、潘某某、刘某某、官某某四起涉嫌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孙吴县人民法院集中开庭速裁审理这四起案件,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四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不上诉。
在办理这四件危险驾驶案件过程中,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证据材料,认为该四件危险驾驶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对这四名被告人耐心释法说理、依法告知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的法律规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四名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此次集中办理的四起案件检察官仅用5天时间,在受理阶段便启动繁简分流程序,对案件采取集中审查、集中告知、集中讯问、集中起诉,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前提下,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优化了司法配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